师(珠)校发2005-2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2年11月3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发[2005] 28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学生就业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是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检验,影响着学校的信誉和声望,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使我校就业指导工作责任到位、分工明确,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条件,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坚决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实现我校办学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以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我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模式成功与否的基本指标,作为评估学院学科和专业设置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作为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3.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模式。

二、体制和目标

1.我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实行学校统筹、学院为主的校院两级责任制。学校设立“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为“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职能部门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设立“就业指导工作组”,直接组织、落实本院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2.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我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率不得低于教育部和广东省规定的年度指标,并应力争超额完成年度指标。

三、机构和职能

1.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规划学校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行政分管副校长担任,为行政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办公室主任、招生与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财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后勤管理中心主任。

“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的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大问题。

2)统筹全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协调相关部、处工作关系。

3)审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具体政策、办法及工作规定。

2.招生与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咨询、服务、协调、管理中心,在招生与就业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据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就业政策、规定以及“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提交我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工作建议。

2)与教务处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组织培训学院就业指导课程教师,协助学院开展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咨询。

3)收集、汇总国家就业形势、政策、主要就业市场动态与需求以及本校各专业和毕业生的资源信息,开展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资源、市场调研工作,建设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站,收集、整理、发布与我校各专业密切相关的招聘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为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双向搭建“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

4)重点发展学校与地方人力资源中心、大型企事业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合作关系,开拓本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5)配合和协调相关学院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

6)多方面组织各类专项、综合校园招聘活动以及毕业生就业洽谈会,联系并组织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大型人才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面对面的双向性就业选择机会。

7)贯彻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制定和报送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改派、协调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组

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学院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其成员包括:学院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总班主任、毕业班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本院就业指导工作,执行校毕业生就业领导组批准的各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办法和工作建议,制订本院就业指导工作的制定、相关目标和工作计划,保持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对接,组织实施本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各项工作。

2)开发、设计面向本院专业的职业认知课程并通过教师授课、专家讲座、各类咨询和职业生涯拓展活动,落实学校规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及教学内容,建立学院专、兼职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创建本院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院、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的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提交本学院专业和毕业生资源信息以及市场需求信息,协助校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双向性“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

5)积极开拓与学院所设专业相关的就业市场,组织面向本院专业的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安排的各项校园招聘活动。

6)负责报送本院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对本院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鉴定结果,指导本院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展毕业生离校教育,协同相关部门办理本院毕业生离校手续和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

7)追踪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情况,建立学生就业反馈系统。

4.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教务处负责安排就业指导课程的课时、场地,协同学院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进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2)学生处与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毕业班文明离校的检查评比。

3)保卫处负责毕业生的体检及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

4)校团委和人事处(组织部)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5)监察部门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查处与学生就业相关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责任制度与管理办法

1.毕业生就业责任制

1)学校校长每年与各学院院长签订“毕业生就业责任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评估学院办学水平、考核院长工作的基本指标。

2)学校毕业生整体就业率不达标,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承担领导责任,招生与就业处承担管理责任,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承担工作责任。

3)学院整体毕业生就业率不达标的,其学院院长承担直接责任。

4)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学校规定的年度指标者,学校可按其就业率不达标的比例减少该专业次年招生计划。

5)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年度指标者,学校可决定该专业暂停招生一年,并适当考虑专业调整。

6)对超指标完成就业率的学校与学院的责任人,由学校或学院按超指标的比例,分别给予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10%至30%的奖励;对未完成规定指标者,扣除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10%至30%。

2.就业指导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和学院的就业指导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招生与就业处和各学院应根据学年度的学生就业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2)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校每年须将当年学费总额的2%用于就业指导相关支出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学费标准较高,但经济运行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就业指导经费按照学费总额1~2%的比例,由学校与学院分别按当年学费1~2%分摊使用的比例做出经费预算,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及奖励等相关事宜。

3)学校与学院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就业指导经费,不得铺张浪费,不得转移用于其他项目的支出。

五.违纪处理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院就业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毕业生就业计划的。

2.不按国家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在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力,行政不作为、无作为的。

5.玩忽职守,延误学生就业,造成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